點擊次數(shù):7626 次 發(fā)布時間:2013年10月23日
現(xiàn)代輔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由于英國近現(xiàn)代警察制度的典 型性,英國的輔警制度以其創(chuàng)設的民 本理念、完備的制度、規(guī)范的管理以 及突出的特色與成效對世界各國的輔警制度以深刻影響,當今英國的輔 警制度以及深受其影響的香港輔警 制度為許多國家效仿。因而英國與我國香港地區(qū)的輔警制度是世界上 最為典型、最為完備的輔警制度。
歐洲國家警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并非在英國,早在17世紀中葉,法國 在路易十四時期就建立了以鎮(zhèn)壓國 內反抗和對社會進行嚴密控制為其 主要功能的警察組織。德意志帝國的普魯士,步法國后塵,于18世紀中葉弗里德里克二世以法國警察制度 為楷模建立了普魯士警察制度。意大利則在19世紀初葉,仿照法國的 憲兵組織(履行警察職能的軍事組 織)創(chuàng)建了意大利的警察組織。法、 德、意等國均為大陸法系國家,大陸 法系集權國家警察制度的建立早于英美法系國家。國家對于暴力使用 的壟斷是國家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手 段,其警察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維護國內秩序和鎮(zhèn)壓反抗提供了工具,至此,警察蛻變?yōu)樯鐣凸姷漠惣毫?量。
英國吸取了法、德、意等國的教訓,社會與公眾出于對警察對個人自 由和地方自治干預的恐懼,拒絕在英 國建立警察制度,直到功利主義哲學家杰里米•邊沁倡導建立預防性警察的思想,其學生帕垂克•考庫繼承 了邊沁的思想,在理論上系統(tǒng)闡述了 英國傳統(tǒng)價值觀諸如個人自由、地方自治與警察職能之間的關系,消除了社會與公眾對警察干涉的顧慮(英國 民眾反對建立警察的論點基于英國 社會的兩個信條:個人自由與地方自治),從而清除了在英國建立職業(yè)警察制度的主要哲學思想障礙。他 認為,通過警察機構維持秩序、保護 公民符合英國憲法的精神。時任英國內政大臣的羅伯特•皮爾進一 步提出了英國建立職業(yè)警察制度的 民本警務原則:( 1)警察依靠公眾的 支持履行其職責權力;(2)公眾的尊重和贊同意味著在執(zhí)法工作中公眾 心甘情愿的合作;(3)警察使得公眾滿意,不是靠迎合公眾,而是靠公正執(zhí)法;(4)警察應時刻與公眾保持聯(lián) 系,使傳統(tǒng)成為現(xiàn)實,即警察是公眾, 同時公眾也是警察;(5)警察的職責 是預防犯罪和騷亂;(6)警察工作效 率的評價標準是沒有犯罪和騷亂,而 不是警察處理這些問題的表現(xiàn)形式。英國早期的城鎮(zhèn)警察被喻為公眾的 看門人;早期的鄉(xiāng)村警察被喻為公眾 的守夜人和更夫。因此,歷史上在英 國,根據(jù)皮爾“警察是公眾,同時公眾 也是警察”的思想,民眾與警察的界 限并非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涇渭分 明。英國人認為,1829年“新警察” 的出現(xiàn)標志著公共警務在英國的誕 生。但是,1829年還應被視作(“1日”) 私人警務和(“新”)公共警務之間的歷史分界線。正如鮑登和約翰斯頓所說:在英國,私人警務形成了公共 警務本身的最初核心,并且在1829年后很長一段時間,私人警務仍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英國,現(xiàn)代警務 從來就沒有被公共部門壟斷。[2] 綜上所述,為什么從社會公眾中 招收兼職志愿者從事警務工作的輔警制度誕生在英國,而不是在大陸法 系國家,其原因就不言而喻了。正由 于英國近現(xiàn)代警察制度的典型性,警 學界一般把1829年作為近現(xiàn)代警察制度的起點。英國警察制度的歷史 傳統(tǒng)為現(xiàn)代輔警制度的建立提供了 合適的土壤和基礎。
今天我們探索輔警的屬性和內涵,往往局限于輔警自身,并沒有將其置于英國警務活動主體結構的變動之中來考查。自上世紀90年代以 來,全球化促使英國的警務工作發(fā)生了深刻的變革,公共警務與私人警務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了,警務活動主體結構發(fā)生劇變。如前所述,盡管公共警務與私人警務并存是英國警務的 傳統(tǒng),然而,在上世紀90年代之前, 公共警務仍占主導地位(非壟斷地 位),然而隨著全球化及犯罪尤其是有組織犯罪的持續(xù)高漲,為有效打擊 犯罪,并降低公共開支,節(jié)省公共資源,必須控制警察的規(guī)模和數(shù)量,警 務活動主體結構發(fā)生變化。
英國2002年的《警務改革法》 提出了“擴大的警察家族”( Wider police family)概念,此概念正是從事警務活動主體多元化的具體體現(xiàn)。這 一概念反映的從事警務活動的人員 有五類:一是警察( Police Officers), 依據(jù)警察法組建,身著警察制服,需 要宣誓,享有逮捕等警察權力。二是文職人員( Civilian Staff),不著警察制服,不宣誓,不享有警察權力,但可以參與警務活動,比如犯罪現(xiàn)場取證、拍照等,對警察提供輔助、支持作用。文職人員的比例是一個不斷上升的趨勢。比如,在倫敦大都市警察局,警察1.5萬人,文職人員1.5萬 人;在瑟瑞警察局,警察3000人,文職人員1300人?,F(xiàn)在有些助理警察局長已經由文職人員擔任,有學者提出將來警察局長也可以考慮由文職 人員擔任o [3]三是特別警察(Special Constables),依據(jù)警察法組建,身著警察制服,需要宣誓,具有與警察相 同的權力,但有正當職業(yè),不領取薪 金,屬兼職志愿者。四是“社區(qū)支援 警乍}"( 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s),英國《警務改革法》規(guī)定, 警長可以將警察機構中的支持性人 員指定為“社區(qū)支援警官”,賦予其 執(zhí)行警務任務時所必需的有限權力。 “以此來支援警察處理較輕微的犯罪和反社會行為,使警察專注于一線任務中。五是保安力量,英國警 察局正在努力推進服務提供者選擇 ( Choice of provider)工作,警察活動進一步向其他組織和私人開放,允許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提供某些警務服務。比如,一些當?shù)卣?、商店、酒吧雇傭的保安力量,也可以參與特定 區(qū)域的秩序維持活動。在警務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機制,不僅能有效地促進警務服務質量的提高,也給公眾比較大的選擇權。對于某些警務服務, 他們既可以選擇警察,也可以選擇其他組織。 2002年的警務改革法還規(guī)定警長可以非警務巡邏方案,作為包括地方當局和私人參與的“擴大的警察家族”的一部分,條件是要求雇主與雇員證明他們是“合適且恰當?shù)娜诉x”(即無犯罪記錄)。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警隊于1844年香港殖民統(tǒng)治時期正式建立。 當年的警隊完全依照英國警察制度為藍本,經過長達155年的殖民統(tǒng) 治,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香港警隊 也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香港警隊是香港紀律部隊的一支重要力量,為維護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配合內地公安機關開展執(zhí)法合作,發(fā)揮了重 要作用,作出了卓越貢獻。香港警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被國際社會譽為亞洲最佳警隊、世界上最優(yōu)秀及專業(yè)的警察機構之一?;貧w以來,香港的犯罪率和嚴重暴力案件持續(xù)下降,使香港成為世界上犯罪率最 低、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取得如此輝煌成就,有賴于其先進的警察體制與 成熟完善的管理制度。
香港的警察制度脫胎于英國的警察制度,在其長期發(fā)展演變過程中深受英國警察制度發(fā)展變革的影響, 無論從今天香港警隊的警務理念,還 是從其組織架構到運行模式均可看到英國警務改革與發(fā)展的影子。香港警務主體結構與英國極為相似,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編制最大的正規(guī)宣誓授銜警察,香港警隊的正規(guī)警察稱為紀律人員( Disciplined Staff)。
二是文職人員( Civilian Staff)。
三是輔助警察( Aux. Staff),香港輔助警察根據(jù)《香港輔助警察條例》、《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和其 他附屬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建并進行管理; 香港輔助警察與紀律人員一樣,需要 宣誓,評授警銜,著警察制服(但肩章 上多一個“A”字,以與正式警察區(qū) 別);輔助警察行使正式警察的相應權力;輔助警察的招募條件和程序與 正式警察基本相同;香港輔助警察接 受嚴格、全面的警務訓練。輔警的主 要職能是:承擔內部安保工作,具體工作包括保護重要地點,為各指揮及 控制中心提供支援,以及保衛(wèi)警署和 領事館等;在天災或影響民眾的緊急 事故發(fā)生時,提供一支后備隊伍協(xié)助 有關工作;在大型公眾活動及其他預 先策劃的行動中,支援正規(guī)警察執(zhí)行 人群管理。此外,輔警也會提供后備受訓人手,支援正規(guī)警隊執(zhí)行日常巡 邏工作,以及在大型活動進行期間, 增補正規(guī)警隊的一般警務工作。輔 警日常工作由香港警務處各總區(qū)指揮官負責調配和指揮,并由警務處行動處支援部協(xié)調。
香港輔警主要配屬于各級警察行動部門,其組織架構基本上與警務處行動部門相對應。香港設有輔警 總部,由一名輔警總監(jiān)掌管,內設交 通、通訊、樂隊、學警四個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輔警的日常行政工作、新招聘輔警人員的訓練和輔警職 級晉升等。輔警總部下轄五個輔警 總區(qū),與正式警察的五個陸上總區(qū)相對應。各輔警總區(qū)由一位輔警總警 司掌管,分為行動、行政兩大部分,各 由一位輔警高級警司負責。其中行 動部分又轄一個沖鋒隊(參與警察巡 邏)、兩個特別職務中隊(協(xié)助警察提 供治安、人群控制等方面的工作)、一 個交通部(協(xié)助警察維持交通)。輔警總區(qū)又下轄若干警區(qū)。輔警警區(qū) 警隊的組織結構與輔警總區(qū)基本一致。
香港輔助警察的警銜職級分四級十一等(香港紀律人員的警銜職級分四級十五等)。輔助警察與正式 警察一起執(zhí)勤時,在職級相同的情況 下,輔助警察服從正式警察的指揮; 職級不同時,低職級的正式警察服從高職級的輔助警察指揮。
香港輔助警察的訓練與警務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每年必須保證參加7天的警務訓練,從事8周的警務工 作。但是,輔警總督察職級以上人員 每月出勤不得超過60小時;輔警高級督察職級以下人員雖無限制,但因崗位少、人員多,實際也只能安排每 人每周最多不超過3天(24小時)的警務執(zhí)勤工作。綜上所述,香港輔助警察與正式警察相比較無論從其從事警務活動擁有的警察權,還是從其 著裝、警銜、訓練與管理等諸方面與正式警察幾無差別。輔助警察與正式警察主要區(qū)別是:輔警是兼職志愿者;正式警察是全職工作人員。
香港輔助警察隊由社會各階層志愿人士組成,其悠久的歷史可追溯到1914年,當時的輔助警察隊稱之為特別警察隊( Special Constabulary),完全是按照英國特別警察隊的模式建立起來的。1959年, 香港特別警察隊與后備警察隊合并, 正式成立香港輔助警察隊(輔警)。初時,輔警只是戰(zhàn)爭或暴動時的后備應急隊伍。今天,輔警的角色已隨時日而轉變,以配合社會環(huán)境的變遷和 時代的需要。香港輔警現(xiàn)已成為當今世界上管理規(guī)范、訓練有素、綜合素質優(yōu)良的一支輔助警察隊伍。
通過對英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輔警的考查,我們可以對現(xiàn)代輔警作出如下界定:輔警即輔助警察的簡稱,是依法招募與管理,擔負援助警察執(zhí)法職責、享有警察執(zhí)法權力, 并且在法官面前宣過誓的兼職志愿人員所構成的職系。這一界定包含以下幾個屬性:第一,輔警即是警察, 是輔助性警察;第二,輔助警察依法招募并管理;第三,輔助警察的職責 是援助警察執(zhí)法;第四,輔助警察享有警察執(zhí)法權;第五,輔助警察需要在法官面前宣誓;第六,輔助警察隊伍是由非專職的社會各階層志愿人士組成;第七,輔助警察隊伍具有自成體系,與正式警察類似的警銜、職級序列。上述7個屬性是一個完備、 規(guī)范的輔警制度必需具備的。根據(jù) 上述輔助警察的界定和屬性,輔助警察與正式警察的區(qū)別主要有3點:其 一,輔警的輔助性,即輔警是輔助、支援正式警察從事警務活動的,輔警在 警務活動中處于從屬地位;其二,輔警的非專職性,即輔警均為有其他正當職業(yè)的人士兼任;其三,輔警的志愿性,即輔警均為社會各階層志愿人士擔任,基本不領取報酬或只領取少量報酬,具有社會公益性。